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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函復新北市政府有關「住宿式長照機構外籍看護工結束在臺工作離境後再重新入境,其適用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應以補發或更新方式訂辦理之認定原則疑義等情」一案。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3年2月29日衛部顧字第1130106106號函辦理。

二、可參照衛福部公告問答集第11項「外籍機構看護工認證、積分規定、認證更新」之相關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