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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症照顧服務


失智症照顧是整合性的服務,為使失智症個案留在家裡或社區中生活,協助個案維持其既有的功能,安心地過正常的生活,有效延緩失智病程的進展,提升生活品質。

服務項目

一、失智社區服務據點

(一)服務對象:
1.確診失智症者,然非屬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全日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護理之家、團體家屋、CDR 2分以上且長照需要等級第4-8級、身心障礙(障別為失智症)等級中度以上且長照需要等級第4-8級之個案。
2.經照管中心轉介之個案。

(二)服務項目:
1.提供失智症個案照護及家庭照顧者支持之需求服務項目,並安排服務活動。
2.連結長照2.0各服務項目或結合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計畫辦理。

二、失智共同照護中心

(一)服務對象:
1.經本市照管中心、醫療院所或其他單位轉介疑似失智個案。
2.初確診失智症第1年個案。
3.確診失智症個案並有複雜情緒行為或照顧者的需求。

(二)服務項目:
1.依照管中心核定之長照服務項目,協調個案及照顧者需要之照顧服務使用、轉介及追蹤服務情形。
2.對未確立診斷之疑似個案,協助於半年內完成就醫診斷與醫療照護。
3.陪伴照顧者於失智不同階段所需要之生活照顧與醫療照護之諮詢、服務、協調、轉介與追蹤。
4.協助照顧者對於失智個案急性症狀之諮詢與安排轉介。

三、失智症團體家屋

(一)服務對象:
50歲以上且經醫師診斷中度以上失智(CDR為2分以上)為原則,具行動能力、但需被照顧之失智症者。

(二)服務項目:
1.團體家屋的空間規畫猶如一般家庭,照顧服務員及工作人員都有受過失智症相關訓練,他們像朋友家人一般陪伴患者共同生活,擬定個別照顧計畫,將照顧及復健技巧融入日常生活中,協助患者維持其既有的功能。
2.提供失智症患者居住、進食、沐浴及如廁等日常生活協助。
3.適當引導、輔助失智症患者生活參與及管理。

(三)補助標準:
1.中度失能(CDR2分):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中低收入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九千元、一般戶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七千元
2.重度失能(CDR3分):低收入戶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中低收入者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六千二百元、一般戶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六百元